广西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文旅函〔2020〕77 号 )

广西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文旅函〔2020〕77 号 )

2020-02-12 14:56     来源: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作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属文博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配合基本建设和 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文物考古工作,促进市县、区域文物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培养文物考古人才, 提升基层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能力与水平,壮大我区文物考古力 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 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 年 2 月 12 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配合 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文物考古工作,促进市县、区域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培养文物 考古人才,提升基层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能力与水平,壮大我区文 物考古力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文物 考古管理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物保护条例》、《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区内文物考古、博物馆等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的以下文物考古项目:

(一)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不 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工业园区、功能区考古调查、勘探项目;

(三)为实施不可移动保护工程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 探项目;

(四)为科学研究需要而实施的区域性或全区专题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项目;

(五)区域文物考古专业人才培训与培养项目;

(六)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考古规定的区域联合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采取“开放、合作、共建、共享” 的运行机制,依托具有独立法人的文博单位,每年每基地参与组 织实施不少于 1 项文物考古项目。

第五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由设区市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挂牌成立。成员单位原则上由区域内 设区市文物考古或文博单位组成,区域考古工作站牌子由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区域考古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级市以上文物考古科研机构、

博物馆;

(二)区域内文博单位共有 3 名以上考古学、考古学与博物 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专业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 人员和协助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必须的文物考古设备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用房;

(五)模范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物考古管理 工作的规定,近 3 年内没有发生文物违法行为和文物安全事故。

第七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组织 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直接管 理。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负责业务指导和跨区域文物考古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设主任 1 名,由工作站所在单位法 定代表人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区域内地级市文物考古或文博 单位负责人兼任;队员由区域内所有能够从事考古工作的专业人 员兼职组成。

主任、副主任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其任期原 则上与所依托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并随工作岗位的变动而 变更。

队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文物局 审定。

第九条 根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科学研究工作需要,区 域考古工作站可以成立临时的考古工作队或课题组。工作队队长 或课题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 专业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文物博物馆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的在编人员;

(二)参与过 3 次以上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或主持过考古发 掘工作的人员。

工作队队员由工作队队长或课题责任人在区域文物考古工 作站队员中选定,选定前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涉及考古发掘的项目,由具有国家文物局核发的考 古发掘资质单位组织实施,区域考古工作站具体配合相关工作。 区域内重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 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应当每年召开 1 次以上工 作协调会议,按照自治区文物局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部 署,依法统筹开展区域内的配合基本建设、文物保护项目需要和 地下文物埋藏区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文物考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 训等工作,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 计划报自治区文物局。

第十二条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所需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渠道:

(一)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所需经费, 由建设单位依法提供;

(二)由重点考古基地所在单位申请列入所在地的财政预 算;

(三)由文物考古项目、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项 目所在地文物、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四)依法接受社会资助或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经费和组织实施的项目专 项经费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由保管经费的项目实施单位 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组织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工 作完成后,应立即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将相关材料报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五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应当接受自治区文物局和文物 考古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告年度工 作情况。

第十六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开展配合基本建设的所有项目 如需组织验收,须有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文 化和旅游厅暂停申请相关项目或撤销其牌子:

(一)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国家规定的;

(三)连续 2 年以上(含 2 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

第十八条 所属区域的文博单位和队员连续 3 次以上无故

不服从区域考古工作站的工作安排,由重点考古工作基地暂停或 取消其参与相关项目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