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文旅发〔2019〕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文旅发〔2019〕117号)

2019-11-01 18: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桂林旅游学院,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现将《广西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0月17日  


广西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层次文化旅游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专指广西辖区内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本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柔性引进区外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纲设立,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评审、命名,依托特定项目(课题)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载体。

第三条 实行“1 + N”建设模式。每个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确定1名带头人,同时集聚5名左右核心团队成员,共同进行业务攻关。柔性引进的专家和核心团队成员每年到建设载体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60天。广西本土文化旅游人才须占核心团队成员的60%以上。

第四条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的创建由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党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予以认定。首次认定期限为3年,期满可以申请续建。

第五条 申请创建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项目攻关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有具体的攻关项目(或科研课题)和预期成果;

(三)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带头人;

(四)有项目攻关所需的核心团队人才;

(五)有一定的配套建设资金;

(六)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六条申请创建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其带头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三)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

(四)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E层次人才;

(五)八桂学者;

(六)广西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七)自治区优秀专家;

(八)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艺类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九)获得国家文艺类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艺类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负责人;

(十一)所主持或参与的文化或旅游产业项目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规划设计、项目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

(十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十三)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荣誉称号或科研成果的完成人。

文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策划、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第七条实行目标管理。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必须制订完整的工作方案,包括可行性分析、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实施进度、建设方式、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等要素。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建设载体实行目标管理。建设载体单位每年12月中旬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项目(课题)进度报告。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八条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效果好、成效显著的工作室予以重点支持,认定期满可以续建;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工作进度达不到目标要求、问题较为突出的,终止经费支持直至取消创建资格。

第九条 文化旅游名家工作室建设所需资金以建设载体单位为主,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适当支持,从本级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科目中列支。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支持的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

(一)选送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进行与攻关(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培训费用;

(二)举办与攻关(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学科的知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实地考察等费用;

(三)用于团队建设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相关费用;

(四)进行攻关(科研)所需的相关图书资料、数据采集、专家咨询、专家劳务、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印刷费用等;

(五)奖励在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为广西文化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奖励资金控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支持经费总额的10%以内。

(六)用于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载体单位对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支持经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