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同意防城港市蓝色海湾整治百里黄金海岸(针鱼岭大桥—怪石滩段)工程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同意防城港市蓝色海湾整治百里黄金海岸(针鱼岭大桥—怪石滩段)工程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2019-09-29 17:35     来源:广西财政厅

    桂财综〔2019〕35号


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免缴防城港市蓝色海湾整治百里黄金海岸(针鱼岭大桥—怪石滩段)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文旅报〔2019〕65号)收悉。自治区海洋局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免缴应缴国库的海域使用金进行初审并出具了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根据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政策规定,就防城港市蓝色海湾整治百里黄金海岸(针鱼岭大桥—怪石滩段)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问题批复如下:

一、防城港市蓝色海湾整治百里黄金海岸(针鱼岭大桥—怪石滩段)工程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属于交通运输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规定,同意防城港市蓝色海湾整治百里黄金海岸(针鱼岭大桥—怪石滩段)工程项目用海面积1.9644公顷免缴40年用海期限的海域使用金1445798.4元,其中:应缴中央国库433739.52元,应缴自治区国库289159.68元,应缴市级国库722899.2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特此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