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英在惠东县黄埠镇多次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日前,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最终为自己的发财梦埋单。
据了解,2009年5月和2012年7月,廖某英分别在惠州市区和深圳市福永街道以乘坐出租摩托车消费找零等方式使用假币牟利,均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两次共缴获100元面值的假币21张。
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英再次以前述手段在惠东县黄埠镇使用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骗取出租摩托车司机刘某臣、韦某明等人的真币共计559元。案发后,刘某臣、韦某明、黄某连上缴疑似100元假币3张。同年10月25日13时许,廖某英在黄埠镇环城北路某鞋厂附近被抓获,并在廖某英所驾驶的小轿车内缴获100元面值的假币共38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4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假币。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英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被告人廖某英曾因持有、使用假币被两次行政处罚仍多次持有、使用假币等情节依法从重量刑,判处廖某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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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塨 吴 卫 黄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