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价格改革政策,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月25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召开了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时间听证会,拟将原定第二阶段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调整到2018年12月1日。
据市发展改革局介绍,2016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的规定,结合韶关市区实际,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韶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7〕4号),提出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分两阶段实施的方案,即第一阶段自2016年12月31日起居民类0.85元/吨,非居民类1.2元/吨;第二阶段自2019年12月31日起居民类0.95元/吨,非居民类1.4元/吨。第一阶段实施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实施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共为居民、非居民减轻污水处理费负担1600多万元。
随着国家环保价格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已列为国家2018年重点督办的价格改革任务。2018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粤发改价格函〔2018〕2668号),要求凡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调整到位。为此,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拟将原定第二阶段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调整到2018年12月1日。
据统计,本次听证会共设20名听证参加人,实到会19人。19名听证参加人对韶关市污水处理收费在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为居民、非居民减轻负担1600多万元表示认可和赞同,并同意调整第二阶段的执行时间。同时,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执行时间适当延后,以及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据悉,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市政府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价格之外代行征收的费用,该费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面。按2017年度市区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26.26吨测算,若将第二阶段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调整到2018年12月31日,则原计划在此期间每月为每户居民减轻的2.63元污水处理费将由居民承担。
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后将综合听证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第二阶段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调整到2018年12月31日,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