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日前,市发改局核定市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从2017年12月25日起执行。
具体规定为:自行车每次0.5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0.5元;摩托车(电动车)每次1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1元;小车每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20元;大车每小时8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30元。凡每次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正在作业的市政工程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据悉,24小时计费段是指车辆首次进入停车场起,24小时为一计费时段,超过24小时后重新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市发改局 罗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