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男子林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6日被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近日,他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的一天,林某某没有通过合法正规手续,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该车系朱某某于2015年被盗车辆)。同年12月9日,民警在林某某位于城区红草镇的家门前缴获该辆赃车。经物价鉴定,该辆赃车价值人民币38300元。案发后,所缴获的车辆已发还朱某某。
2016年2月份的一天,林某某没有通过合法正规手续,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系曾某某于2016年2月3日被盗车辆)。同年4月6日,民警在林某某家门口缴获该辆赃车并将其抓获被。经物价鉴定,该辆赃车价值人民币24300元。案发后,所缴获的车辆已发还曾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抢夺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犯罪前科,应予严惩;鉴于其在开庭审理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销赃买赃情节严重
处三至七年徒刑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贪图便宜,即使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也予以购买,殊不知便宜没捡到,却因其行为触犯法律而被追刑责,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市民,对于来源不明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不要购买。购买汽车、摩托车等大件物品时,一定要有合法手续。如果明知是非法所得赃物仍旧购买的,将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刑责。